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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教師會 | 2015-01-12 | 點閱數: 542

建請  貴部通盤檢討統合視導之項目,以降低對學校教學現場的干擾;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依循教師法立法或依團體協約法與教師組織協商,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查教師之權利義務為教師法所規範,與教師權益有關事項除依教師相關法令外,應依教師法第 27 條與教師會協商訂於聘約(準則)或依團體協約法與教師工會協商,方符合法律規定。
二、本會會員反應, 貴部針對教師之研習,列為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一般項目」評分表「教師進修辦理情形( 20%)」之視導項目(此參 102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第 176-178 頁),致使縣市政府強行制定教師研習時數之規定,已造成主管機關未與教師會或教師工會協商,即自行訂定教師研習時數之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目前教師法未有明文規定, 貴部至不濟,亦應要求接受統合視導之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組織協商。
三、按學校教育以教學為主,行政以支援及服務教學為主;但本會近年頻接獲學校兼任行政教師反應,統合視導項目及方式明顯加重學校教師的工作量,且一致性的僵化要求,使地方政府為求成績及經費補助而要求所轄各校均須辦理,致使各校校本規劃已無資源辦理。又文書作業及到校訪視的數量,嚴重干擾學校運作及教師教學,教師常需調整原有教學計畫以配合統合視導之需求。
四、建請 貴部應通盤檢討,尊重學校教學的運作,將教學能量用於學生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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