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07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4.08.29 114 學年第 1 學期 期初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
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
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班級使用與保管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使用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 2 )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淨額賠償。
( 3 )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負責賠償。
( 4 )賠償金一週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
四、本辦法經臨時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依據: (一)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20543987 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 礎。
三、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與輔導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 ,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初犯或累犯。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知會該生 導師。
五、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委員應包 含行政代表、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運 作方式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六、學校對學生之獎勵、懲罰與輔導措施如下︰
(一)獎勵︰ 1.口頭嘉勉。 2.公開表揚。 3.獎狀或獎品。 4.依學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2.課餘校內公共服務。 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學生行為 ︰ (1)實施個別輔導。 (2)轉介輔導。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4)改變學習環境。 上述措施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前,應經獎懲委員 會審議通過。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 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 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九、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由、獎懲依據、結果及救濟方式, 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請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 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敘明理由變更該結果後核 定獎懲決議。
十、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學生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 者,得於獎懲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申訴。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