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2 號函辦理。
二、本府 103 年 6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30610733 號書函諒達。
三、依 103 年 10 月 21 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明(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四、檢附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