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局 110 年 12 月 10 日第 1101491782 號奉核簽辦理。
配合 111 年度臺南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餐點費標準修正,教育局訂定餐點費辦理原則如下:
中央補助計畫,所需餐點費金額超過 80 元需於簽稿敘明,並依中央核定結果動支,如報部概算表僅核定 80 元,則僅能實支 80 元,不得勻支。
純市款計畫,以 80 元為原則,如為招待長官、外賓或重要人士(例如:中央、外縣市或國外交流貴賓),所需餐點費金額超過 80 元,請專案簽奉核准。
不論經費來源,皆不得超過 100 元上限。
上揭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