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61714 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 31 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輔導學校落實無菸校園,請各級學校辦理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如下:
(一)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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