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7 年 1 月 15 日南市衛心字第 1070007656 號函辦理。
二、因近來發生媒體事件登載個案為身心障礙、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等字眼,由於精神個案個人資料及其相關醫療病史具高度敏感性,爰請貴局轉知所屬,前開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宜提供給予新聞媒體,以免造成精神疾病污名化及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並請應適當與媒體宣導「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以免侵害個人隱私及其權益。
三、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六要』係指六項應該遵守的準則,包括: 1.要與當事人或精神醫療專家密切討論。 2.要慎選資訊來源,報導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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